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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务局
【解读】《威海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11 10:51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威海市商务局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号)、《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鲁政办发〔2018〕32号)和《威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威办发〔2018〕25号)要求,市商务局起草了《威海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起草过程中,一是认真学习研究了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印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借鉴了济南、青岛等城市的先进经验;三是征求了威海市协调处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四是通过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相关企业、商协会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受理投诉的范围、投诉处理的原则等。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受理投诉的范围是针对我市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就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请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投诉人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办法》的制定实施,能更好地帮助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改善优化营商政务环境,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发展环境,为高质量“双招双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明确了各级投诉受理机构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

明确市商务局是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机构,市协调处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南海新区)商务部门或投资促进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科室(机构)负责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其业务受市级投诉受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规定了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提出“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为省商务厅,且我市协调处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故我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机构为市商务局。

第三章“投诉受理”规范了提起投诉的程序、方式、条件、文本要求等。

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原则上应由所在区市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级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投诉方式可采用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投诉人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明确了投诉受理的条件包括对投诉主体资格、投诉对象和请求、投诉事实及证据材料等的要求。明确了投诉不予受理的八种情况。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规范,保证投诉事项真实、准确,符合《办法》受理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投诉处理”明确了投诉处理的具体方式、期限及投诉终结的情况等。

各级投诉受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在投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于复杂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机构可适当延长调解时限,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投诉事项经调解不能得以解决的,在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机构处理,重大投诉事项可提交威海市协调处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通过本章内容,形成了处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的程序、期限、具体工作要求等工作机制,以保证投诉处理工作合法合规、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办法》由威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威海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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