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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务局
【意见征集】关于对《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6 09:00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威海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依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山东省储备猪肉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现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0日前反馈至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



联 系 人:张永娟

联系电话:0631-5219311

邮    箱:swjsczxk@wh.shandong.cn



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山东省储备猪肉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活体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肉品市场异常波动以及保障节日市场供应而进行的生猪活体储备。

第三条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遵循布局合理、保障供应、风险分散、节省成本、便于监管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活体储备的行政管理,审定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的资质,组织实施生猪入储、轮换、动用工作;对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储备安全及储备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会商相关部门确认生猪储备计划,及应急情况下动用生猪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承储企业推荐和申报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督促承储企业严格落实生猪储备计划,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生猪在栏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猪活体储备计划与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报表等;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生猪储备数量、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动用储备时,按照市政府储备动用工作安排,向市场投放合格生猪。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威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要求的生猪养殖场,且应在威海市范围内;

3.具备基础母猪存栏量1000头以上,后备母猪存栏量不少于100头;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育肥存栏量不低于5000头(60公斤以上育肥猪不少于60%),且能够自繁自育;

4.具有稳定的生猪销售渠道,能够承担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

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记录,近三年无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

7.与威海市范围内就近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确保动用时完成屠宰加工任务。对拥有自有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市商务局建立《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市商务局对各区市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储备任务,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优先选择养殖规模大、管理规范、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社会责任感强、产业链条完整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每年于10月30日前进行复核,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新增承担储备任务企业,从《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挑选。

第十二条 承储资格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自愿纳入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的申请;

2.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养殖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生猪养殖规模和存栏结构情况说明;

4.养殖场区布局平面图和养殖工艺流程图;

5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兽医防疫管理规定、饲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6.养殖场视频材料(10分钟以内),内容包括场区全貌,猪舍(妊娠舍、产房、种猪舍、保育舍、育肥舍)内景和外景,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消毒设施、兽医室、药房、种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7.与就近定点屠宰厂签订的销售加工协议或自属定点屠宰厂相关证明材料;

8.所在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畜牧部门出具的基础母猪、年出栏商品猪、常年存栏育肥猪数量证明;

9.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

10.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较大疫情和重大质量事故情况说明;

11.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承储企业申报表;

12.信用承诺书;

13.所在地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生猪按每吨20头折算,储备存栏生猪体重应在60公斤以上。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备期4个月左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储备不低于城镇人口人均每天消费2两肉、保证7天供应量的储备标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储备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向确定的承储企业下达生猪入储计划,并签定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按下达的储备数量和要求及时做好生猪入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完成市下达储备计划的前提下,应建

立不低于市级储备计划 20%的企业储备,建立和完善市级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生猪活体储备制度。

第十六条 因承储企业未能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要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储备的,由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市商务局同意,承储企业不得调整更改储备计划,不得拒绝、拖延储备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在存储活体的养猪场圈舍门口悬挂标识牌,分别注明在栏头数、品种、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如:更新、死亡、移圈等),要及时更新标识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生猪饲养专栏。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定,严格在栏管理。加强生猪储备日常管理,在栏生猪发生疫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影响完成生猪储备任务的情况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的生猪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猪储备轮换,也可由承储企业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第二十五条 生猪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并将轮换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商务局。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轮入时须报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生猪活体储备处理。


第七章 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储备生猪出栏由承储企业根据市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动用权属于威海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动用生猪活体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动用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并组织具体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市场供应出现严重短缺;

(三)威海市行政区划内出现猪肉价格异常波动;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储备生猪的结算价格,参照威海市行政区域平均饲养成本,特殊情况按市政府批准动用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动用计划指令下达后,储备企业无条件按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和投放,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生猪储备动用计划。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生猪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每轮储备检测一次的方式,承储企业在储备生猪轮换出栏前完成,检测结果报送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也可视情况对储备生猪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章  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生猪活体储备实行市财政定额补贴,每轮每头生猪补贴26元,每年补贴3轮。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承储企业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生猪活体储备采取先储后补的方式,承储企业完成全年储备任务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完成全年储备任务,向市商务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市商务局经核实无误并统一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按合同约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指定银行账号。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申请拨付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承储企业按要求完成储备任务申请拨付补贴资金的请示;

2.承储期内生猪入储、轮换等管理情况说明;

3.储备生猪入储、在栏、轮换、出栏管理台账记录;

4.畜牧部门出具的轮出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5.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生猪入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 建立生猪活体储备月度统计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在每月10日前编制《威海市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月度统计表》,并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较重的,视情况核减其承储数量直至取消其生猪活体储备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市商务局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承储企业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骗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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