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促进 贸易发展 对外合作 商贸流通 中韩自贸
威海市商务局
【以案释法】从某公司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看行政处罚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20-03-11 15:2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威海市商务局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3日,景德镇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下文简称市散办)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景德镇泰豪珑原小区工地,有使用袋装水泥的现象。执法人员随即找到开发商相关负责人,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工程承建方是某公司,双方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施工中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执法人员当即找到承建方负责人,与其一起到现场查验袋装水泥的数量,经查验共约67吨。

【调查与处理】

2013年7月23日,景德镇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发现泰豪珑原小区施工中有使用袋装水泥的现象,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使用散装水泥共约计67吨,并对工程承建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承建方某公司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于2013年8月25日派项目负责人到市散办进行沟通、协商,并作出承诺,保证其后工程会按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散办于当日,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立即停止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并拟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后续对泰豪珑原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发现使用袋装水泥的现象。2013年10月29日,市散办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将罚款交至财政局指定账户。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市散办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其依据是《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主要的法律条文是条例中的第八条和第二十条。

(一)条例第八条原文:设区的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由某公司所承建的泰豪珑原小区地处市区内,且该市散装水泥供应量充足。某公司违反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所以市散办才对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

(二)条例第二十条原文: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第八条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经济节约的要求,能更好的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改善施工环境,减少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与第八条相对应,本条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予以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的申戒罚,并可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同时,考虑到违法主体的不同,明确处罚对象一般是建设单位,若查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则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某公司和开发商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时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但是,在工程前期,某公司还是使用了一部分的袋装水泥,大约67吨。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散办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7吨×300元/吨=20100元,最终按20000元整数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这起行政处罚案例,给景德镇市的房地产行业和其他建筑行业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袋装水泥无论是在其生产、流通还是使用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粉尘。散装水泥的使用不仅可以节约包装袋,还可以大大减少运输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每使用1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包装袋20万个,折合木材330立方米,节约煤炭78吨,节约电7.20万度,节省烧碱22吨,节约棉纱0.4吨。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以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袋装水泥在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的装卸、存储都会产生粉尘,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们的健康。全国袋装水泥排放粉尘近300万吨/年,加大了环境污染,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现场搅拌袋装水泥,不仅造成粉尘污染,而且噪声污染严重,势必影响周围环境和人们正常生活。散装水泥从生产、运输、存储到使用过程都是在密闭的专用器具中机械化作业,大大降低了水泥的损耗和粉尘污染。同时,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要勇于创新执法方式,尽量消除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理解。行政处罚不是目的,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教育促使企业和个人共同遵法、守法进而使我们环境更加优美社会更加和谐,这才是我们共同的目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