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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说服贸】推动数字贸易发展
发布日期:2021-01-21 08:33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威海市商务局

数字贸易伴随数字经济而来,对于数字贸易概念的认定正在形成共识。2020年9月,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和前沿高峰论坛上表示,数字贸易不同于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和服务,是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形态。

数字贸易的含义

数字贸易的本质特征为贸易过程中应用了数字技术。狭义的数字贸易,局限指贸易方式数字化,即产品和服务在买卖交换活动中应用了数字技术,如人们熟知的线上(Online)或线上线下融合(O2O)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广义的数字贸易,还包括贸易对象数字化,即贸易对象本身蕴含了数字技术,贸易交易的产品与服务具备数字特征。

数字贸易属于贸易的新业态,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与数字贸易相对应的概念,乃非数字贸易。传统的贸易分类,如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存有大量的数字贸易。数字贸易主要指交换环节,也涉及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与中间商、生产者、消费者乃至监管者均相关。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应用,导致数字贸易涵盖的范畴越来越广,而非数字贸易将会越来越少。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规模为31926亿美元,占服务出口比重52%,比前一年增长3.75%。疫情发生以后,数字服务贸易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其在服务出口中的占比大幅上升。

数字贸易发展建议

一是强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国际互联网数据专业通道建设,争取国际互联网有序访问。明确数据价值取向,数据价值化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标准、数据确权、数据标注、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流转、数据保护等。探索构建数据要素开放市场,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互联互通,市场主体有条件地依法依规共建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完善跨境电子支付体系,提升物流通关服务能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

二是培育数字贸易龙头企业。优化数字贸易服务体系,营造数字贸易良好发展环境。以数据的流动引导科技、资本和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协同发展。贯彻落实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战略,在大力培育发展国内数字贸易的同时,增强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为数字贸易产品的出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厘清大型数据公司混业与分业经营业务范围,在其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保护各类数据安全、防范综合金融风险和满足系统性监管的前提下,继续加强对BAT(百度、阿里、腾讯)等已具国际竞争力的相关企业支持。鼓励和促进一批行业细分领域的数字贸易企业成长壮大。强化制造业的服务化和服务的数字化,培植更多的细分行业、龙头带动效益明显的数字贸易企业。

三是完善政府对数字贸易的监管。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重点补齐在数字鸿沟、延迟反馈、数据孤岛、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短板。明确数字贸易的内涵与外延,规范其具体统计监测口径。健全数据开放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权属。健全数据开放收益补偿机制,强化数据的制度性保护与管理。把数字贸易纳入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监管范围,从立法和技术层面加强对数字贸易监管。贯彻落实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WTO的相关协定包括GATT和GATS,涉及与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有关的规则。区域贸易协定与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制措施,主要体现在CPTPP、TTIP、TISA、USMCA、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要积极参加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谈判,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要在今后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包括“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协定谈判中,加入中国主张的数字贸易条款,共建国际网络治理体系,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与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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