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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务局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1-01-26 08:58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威海市商务局

一、实施范围

1.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范围为来自高风险国家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

2.水路运输仅适用于来自寒冷国家或地区且全程运输温度低的航线进口集装箱货物。

3.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以下简称“不适宜消毒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二、“山东冷链”系统报备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到达目的地或空集装箱装货前24小时,货主需从“山东冷链”系统如实报备相关信息,确保“非冷链货物”可追溯。

三、预防性消毒工作

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商贸流通企业、跨境电商平台,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或《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对货物、自用装卸、自用运输工具实施预防性消毒。市外输入已消毒并能够提供消毒证明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不再重新消毒。

四、作业人员健康管理

从事货物装卸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到当地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每3天进行一次。

五、查处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不对进口集装箱运输工具消毒、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附件:

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非冷链货物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输入风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技术指引。

一、进口非冷链货物或集装箱预防性消毒

(一)检测消毒顺序。对离开口岸后首次进行开箱作业的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下同)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原则上对消毒后的集装箱不再全部检测,可定期抽检。

(二)消毒方法

1. 抵达后通过人工作业的集装箱。对货物内外包装(最小搬运包装)、集中装箱内壁及门把手进行消毒。可用 500mg/L 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 30min,清水擦拭干净;(易腐蚀包装表面)用 75%酒精或其它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在环境温度较低时(冰点以下),应选用低温消毒剂或在消毒剂中加入降低冰点物质。(如在消毒剂中加入降低冰点物质,可将含氯消毒液浓度提升至 1000-2000mg/L.)。

2. 抵达后通过机械作业的集装箱。进口非冷链货物抵达口

岸后在装载、运输过程中仅需机械作业,则无需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仅需对作业工具以及作业工具与操作人员密切接触的 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方法如上。(注明:参照流通环节消毒管理)

二、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

所有装载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集装箱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存贮、装载中需要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司乘人员接触货物后进行预防性消毒, 消毒方法如上。

三、流通环节预防性消毒

(一)进口非冷链货物在销售前,应对最小零售包装进行消毒。销售方使用 75%酒精或其它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消毒后,再进行销售。

(二)进口非冷链货物集装箱再次使用,再次使用时进行预防性消毒。

四、不实施消毒的情形

(一)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 号规定不适宜消毒的进口非冷链货物,无需消毒。

(二)已进行预防性消毒作业的集装箱及货物,不再重复消毒。

五、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在装载、运输、消毒进口非冷链货物中应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全程规范穿(佩)戴工作服、一次性医用口罩、做好手卫生。(作业后进行手消毒、作业中避免接触口、鼻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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