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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18 08:5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8日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

2020年11月20日,应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2021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回期间复审的申请。经审查,商务部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

2021年11 月18 日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的规定,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其中,印度尼西亚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 20.2%。

(二)复审申请。

2020年8月21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三)立案前通知。

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产业,并向其转交了期间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四)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规定的立案条件。

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当日,调查机关就复审立案事宜通知了国内产业,并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五)问卷调查。

2020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向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法定期限内,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六)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二、终止调查

2021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撤回对其生产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的申请,请求终止本次期间复审调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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