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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送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9 15:1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威海市商务局

威海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文件

威油监管发〔2021〕4号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送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消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隐患,加强成品油销售、运输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在打击成品油“自流黑”违法行为的同时推行企业送油服务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送油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企业送油管理的指导意见

威海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关于企业送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消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隐患,加强成品油销售、运输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在打击成品油“自流黑”违法行为的同时推行企业送油服务活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主体。

在威海市区域内开展送油业务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及相关的车辆、人员。

(二)资质要求。

1.开展送油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即送油企业同时(或采取与运输企业合作方式)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符合规定的专用车辆、设备、从业人员,以及具有符合要求的本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场地等。

2.成品油经营资质是指企业经过许可,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正常开展零售经营,或者符合国家要求、正常开展批发经营。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是指企业经过许可,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专用车辆和设备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载货汽车,以及车辆按要求应配备的通讯、定位设备、专用容器,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设备。

5.从业人员是指经过培训,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场是指符合要求且与运输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二、送油流程

(一)购油。用油单位须从具备合法成品油经营手续的企业购买成品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设立有通过验收的自备油罐的企业须主动索要购油发票、检测报告等。

(二)送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使用安装税控系统的加注设备将油品加注到运输车辆,才可向用油单位供油。企业须单独建立送油台账,详细记录用油单位、油品种类、送油时间、油品数量、运输车号、司押人员等信息。为自备油罐送油时必须出具发票、检测报告。

(三)运输。运输企业按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须使用具备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油品送至用油单位。企业须单独建立运油台账,详细记录送油单位、油品种类、送油时间、油品数量、运输车号、司押人员等信息。

(四)结算。用油单位与成品油经营企业直接交易结算,不得经过运输企业结算或代结算。

三、有关要求

(一)经营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须守法经营,不得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不得使用未安装税控系统的设备向运输车油罐灌装油品;须加强员工培训,分析风险隐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杜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故发生。

(二)运输要求。运输企业须落实有关要求,按时检测车辆和设备,强化车辆检修,禁止使用故障车运输油品;不得为验收通过的自备油罐和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注油品;运输汽油、柴油、燃料油的车辆和设备不宜混用,确需混用的,在更换运输油品前必须清洗油罐;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分析风险隐患,按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环保、消防责任。

(三)停放要求。企业要加强危险品车辆停放场地管理,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做好车辆出入登记。

四、任务分工

(一)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送油台账,详细记录用油单位、油品种类、送油时间、油品数量、运输车号、司押人员等信息。督促企业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禁产、禁购、禁销、禁用清单》要求,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不主动向通过验收的自备油罐的企业提供发票、检测报告等行为进行处理。对运输企业(车辆)与用油单位交易结算的行为,协调相关单位按黑加油站点查处。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对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不合格油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送油纠纷治安案件,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牵头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负责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全环节打击犯罪。公安交警部门运用信息系统对已查处和举报逃逸的非法流动加油车实施监管或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属地商务部门。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运输企业、专用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从业资格等运输成品油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七)税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税收征管;依法查处逃避缴纳成品油税收及涉税违规行为,组织对加油站未通过安装税控系统的加注设备销售油品行为的处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发票开具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八)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教育、督促渔船经营人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及时统计汇总使用成品油的渔船名单,并通报本级商务部门。

(九)住建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项目承包商及分包商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及时统计汇总建设项目名单,并通报本级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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