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丨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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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兴业态发展情况,海关总署印发了《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年版)》。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引进适合入区的项目,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入区,禁止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基本政策 税收政策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税 2.入区退税 3.选择性征税 4.跨境电商进口税政 贸易管制政策 1.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保税监管 1.不设存储期限 2.入区保税 3.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特殊贸易便利化措施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01、加工制造类 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原料全部内购、原料内外采购 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原料全部内购、原料内外采购 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原料全部进口、原料全部内购、原料内外采购 成品保税流转模式 保税结转型 优势: 设备免税、原料保税、入区退税、出口核销、结转便利、选择性征税。 02、研发制造类 生产性研发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研发原料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研发产品为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包括试验结果、成果报告等)用于出口、内销或服务生产需要。 专业性研发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研发原料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针对各个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研发设计,研发产品为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包括试验结果、成果报告等)。 优势: 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03、物流分拨类 出口集拼型 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进口配送型 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 简单加工型 在区内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境外或进口到境内。 国内流转型 货物全部来自境内,在区内存储后,再全部进口到境内。 物流综合型 在区内存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进口到境内,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优势: 设备免税、原料保税、入区退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无存储期限、分类监管、出区办理手续。 04、检测维修类 检测机构型 从事检测认证服务的企业,检测对象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后的产品返回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企业出具检测认证结果。 售后维修型 维修对象是自产或本集团的产品,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原客户。 全国维修型 从事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维修,维修对象符合维修产品目录,维修对象来自境外或境内,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货物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再制造型 从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用于再制造的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再制造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再制造后的货物根据需要出口或内销。 优势: 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05、销售服务类 贸易型 开展国际采购、分销业务,其采购、分销的货物依托区内仓库储存。 保税展示型 在区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也可拓展到综合保税区围网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活动。 服务外包型 在区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文化创意、软件测试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型 企业在区内存储货物,为进出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提供物料及有关服务。 产品推广服务型 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跨境电子商务型 依托综合保税区以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或特殊区域出口业务。 期货保税交易型 将货物在区内仓库保税储存,交割业务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租赁型 用区内的保税货物作为标的物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 生产性服务型 用区内的设备、货物开展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影视制作、数字贸易等与生产相关的服务。 优势: 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展示货物退换货灵活,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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