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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有序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增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3 08:5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为有序推进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增设工作,加强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环保、安全、可持续方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事前政策引导

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信息互通机制,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备案、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环评批复环节,由当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把相关企业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互享。

2.建立行业发展明白纸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依据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拟增设企业名单,及时主动联系企业并发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明白纸》,向企业提供当地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形势研判等信息,引导企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规划项目区位和产能,发挥靠前指导作用,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3.建立预报告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市新增产能,在项目建设前,从辖区行业发展角度统筹考虑,对本市拆解产能总体情况、增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前瞻性、对辖区行业发展影响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并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根据报送内容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加强产能过剩预警

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年机动车保有量*4%”推算本市应有年总拆解产能,深入调研摸排已有产能和在建产能现状,统筹考虑各县(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区位优势、上下游产业链衔接度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能布局规划。对已有产能和在建产能总量达到应有总拆解产能上限的市,省商务厅将给予拆解产能过剩预警,便于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发展进行统筹管理。

三、加快老资质企业整改提升

5.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市老资质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企业,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尽快整改提升。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撤销《资质认定书》。

四、严格资质认定标准

6.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落实《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对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退回整改重新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申请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禁止其再次申报。

7.严格执行验收评审标准。严格落实《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企业规划选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验收标准,现场验收评审环节存在一票否决情形,即为验收“不通过”,企业需整改后重新申报。

五、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8.加强对资质企业监督检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市县“全覆盖”检查和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执法活动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9.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加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后,由资质企业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上传商务部系统完成备案。分支机构未备案即开展回收业务或擅自拆解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

10.持续重拳打击非法拆解。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线索排查,持续开展巡检抽查,依法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窝点涉黑涉恶人员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对非法回收拆解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切实提升打击效果。省商务厅根据各市打击非法拆解工作成效,统筹推进企业增设及资质认定工作。

11.严格执行企业退出机制。对在2022年9月1日前未能重新通过资质认定的老企业,依法注销《资质认定书》。对不再符合资质认定基本条件或停止业务12个月以上的资质企业,依法撤销《资质认定书》。对严重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或出现严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事故的资质企业,依法吊销《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因违反《实施细则》受到被吊销《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书》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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