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开展哪些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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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得天独厚的政策保障下,可以依法开展多种业务。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又为新形势下综合保税区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政策解读“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开展哪些业务?” 1、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保税研发是综合保税区内具有研发设计能力的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以及样品等开展产品研发设计的经营活动。区内企业将优惠政策叠加,综合利用研发设备免税及物料保税等政策,降低整体研发成本,增强了科研竞争力。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或者同时将国内外原料加工后内销或出口。加工制造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同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构成了综合保税区最基本的贸易形态。 再制造是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入境料件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料件性能的生产活动。经过“再制造”的产品,可产生新的序列号及品牌。 2、检测、维修 综合保税区内的检测维修是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外籍船舶、航空器除外),或者将上述货物从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区进入国内。 3、货物存储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存储的保税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故可以在区内长期存放保税货物。例如,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可以在综保区内长期进行保税存储,利用存储时间产生的价格差异,在国内外市场洽谈销售,赚取更大的利润。 4、物流分拨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从国内外采购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后,通过物流向境内外分拨配送。 简单加工是指对已经成为供应市场需要的某些商品,进行改变包装、化整为零和工艺简单的加工改制,且未使原来产品的用途、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1.为使产品在储存、运输中保持完好所进行的作业。2.分类分级、简单搭配和简单装配作业。 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以飞机融资租赁为例,如购买一架400座~500座级的运输客机需花费1亿~2亿美元。航空公司直接购买需要巨额贷款,会产生负债,面临较大运营风险,而飞机融资租赁是以“融物”形式实现“融资”,不需一次性支付大额购买资金,即可获得长期使用权。租赁结束后一般(但非必须)以象征性价格购买所租飞机,从而获得所有权;租金分期支付,有效平摊成本,节省了航空公司现金流出,有益于财务结构及风险控制。 6、跨境电商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发展迅猛,“1210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在网购进口模式中占绝对主导,相对于传统的“9610直购进口模式”而言,“1210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功能,具备商品范围更广、可大量备货且中心仓退货更加便捷的显著优势。综合保税区正逐步实现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根据物流实际合理区域布局,更大范围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7、商品展示 商品展示也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综保区内企业无须缴纳进口环节税费,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将进口商品运至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综合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固定场所,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保税展示交易的商品如果进行了交易才正式缴税,没有交易就暂时不用纳税,可以重新返回区内。这与传统的进口商品先缴纳税费再销售模式相比,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 8、国际转口贸易 商务部定义的转口贸易是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即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的交易。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基于历史、政治、经济或者区位因素,该地实施优惠政策,降低中转费用,逐渐发展为货物集散中心,形成如新加坡、中国香港、伦敦等为中转地的国际著名转口贸易港。但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也成为转口贸易的主要中转地。例如:我国国内企业将货物出口至综合保税区内,卖给A国贸易商,A国贸易商又将货物卖给B国贸易商,而此时货物未发生物理位移,仅是产权发生转移,这也是转口贸易。 9、国际中转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国际中转是国际知名港口的基础性业态,不仅可以开拓间接货源腹地,促进转口和加工贸易发展,还能促进港航要素集聚,提升港口服务功能,是衡量现代国际航运枢纽辐射范围和聚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体现港口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10、港口作业 综合保税区在功能概念上可以划分为港口作业区和保税作业区,区内可以不实施严格的“区中区”式的物理隔离和卡口管理,即两区之间可以是虚拟的边界,货物主要通过电子信息化系统分别进行管理。以直接进出口货物(如一般贸易货物)为例,货物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或者出口,不实行保税备案管理,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作业场所履行申报、查验等通关手续后,再出境或者进口至国内,综保区此时仅体现港口功能。若一般贸易货物出口至综保区内的保税作业区取得出口退税,实行保税备案管理,再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至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继续进行深加工,解决了进入加工贸易生产链的国内料件无法退税的难题,极大增强了综保区吸引力。 综合保税区的港口作业区内,可以保持原有港口功能,比如进行集港调度、货物装卸等港口作业。 11、期货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期货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标的物是实物货物的期货叫做货物期货。 12、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中涉及的相关业务,例如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赋予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打通了关税、国内增值税(流转税)的税收管理链条。试点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或者成品内销国内市场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参与国内环节的税后抵扣,企业能够自由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产业链由两头在外转变为能进能出,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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