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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19 08:44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5日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7.5%-12.4%。2016年商务部公告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12.4%反补贴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9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1年商务部公告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12.4%反补贴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7月11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分会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对中国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补贴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2016年第72号公告、2017年第38号公告和2021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自2022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到期终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盖特公司         7.5%

(ROQUETTE FRERES)

2.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    12.4%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

3.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4%

(Avebe Kartoffelsta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

4.其他欧盟公司        12.4%

(All others)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2年9月16日开始,应于2023年9月16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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