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 ||||||||
|
||||||||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04日 2020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2023年4月14日,应中国酒业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鉴于中国大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已无必要。 二、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8月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3年8月5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3年8月4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