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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9-13 08:52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鼓励外商在鲁设立研发中心,集聚全球科技创新资源,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简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核时间,为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免税资质和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提供便利。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规定开放共享,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精准服务行动,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清单式”服务,推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等税收优惠落实。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税费政策宣传,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智能引导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享受优惠。(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通过发放创新券等形式,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涉及CCC认证的产品,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加快验放。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的博士(后)人才,按规定统筹给予最高30万元生活补助。(责任部门:省科技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认定一批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提升高校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水平,推进开展深层次、多样化的国际科技合作。鼓励职业院校与驻鲁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和研发中心共建二级学院、实训基地、成果转化中心,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升级和工艺改进等。支持跨国公司和国际科技组织在我省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我省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促进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实现有效转化和产业化。对外资研发中心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给予10万元设站招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采取“即来即办”方式推荐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加大信贷投入,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创新“科创贷”“科融贷”“投联贷”等金融产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强化商务与金融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将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等信息,通过“山东省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实时共享给全省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责任部门: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提供政策解读、项目申报服务,引导外资研发中心承担政府科技任务,参与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入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责任部门:省科技厅)

二、提高研发便利度

(六)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贯彻落实国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及配套细则,指导和帮助研发数据处理者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工作,促进我省研发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督促数据处理者在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时,同步做好数据安全评估检测工作。健全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和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数据出境活动。(责任部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

(七)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持续落实《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做好完善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机制衔接。落实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要求,优化技术进出口办理流程,以标准化不断提升技术进出口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水平。(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旧设备,免予实施装运前检验。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暂时进口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2年。对进境科研用生物材料分级分类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满足生物安全管控要求的采取非侵入式查验并免于取样送检。对科研用的医疗器械等产品,免予验核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责任部门: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九)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落实《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团队内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协调落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升级改版及便利化应用措施。优化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十)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经我省、各市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海外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学历资历、职称资格、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等均可作为参评依据。(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鼓励支持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择优遴选进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并给予资助保障,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有关计划。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积极申报各级资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及时发放“山东惠才卡”,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子女就读提供更好服务。(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海外人才及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便利化政策,在同一银行多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指导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海外人才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三)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妥善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严惩窃取、泄露国家科技秘密行为。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切实防止诉讼中“二次泄密”,保障权利人依法维权。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以“昆仑2023”专项行动为抓手,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充分发挥山东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战略支撑中心示范引领作用,集中优势资源,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开展重点案件攻坚。推动建立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商业秘密保护合力。(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争取新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1-2家。争取在已建成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新增1-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领域。(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贯彻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发掘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发布。推动《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修订出台,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将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行为作为查处重点,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等,持续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3”专项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行动等,落实版权主动监管和重点作品预警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项行动“龙腾行动2023”,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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