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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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介绍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是今年海关总署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该项改革是加工贸易从现有的以合同为单元的手册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管理,向以企业集团为单元进行管理的新型监管模式,顺应了企业集团化运营发展的需要,促进了保税料件在集团企业间的自由流通,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促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解读 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集团”的定义是什么? 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项下,“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具备哪些条件? 1.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3.不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该监管模式有哪些优势? 1.货物存放 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成员企业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做好相应记录。 2.保税料件流转 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流转使用。 案例 以某企业为例,其申请试点的三家公司间有保税料件调拨的需求,在改革前只能将保税料件退运到境外再进口,物流成本增加、企业负担过重。改革后,可实现试点企业间保税料件的自由流转,大幅降低周转成本,并实现集团内部资源的灵活调配;据测算,每年可节省流转成本至少50万元人民币,提升生产经营效率10%以上。 3.料件串换 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4.外发加工 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案例 以某企业为例,参加试点改革后,其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既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也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预计集团内保税物料流转时间缩短约50%,每年节省保证金占压约30万元。 5.不作价设备 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 6.内销 企业可以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并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案例 加工贸易企业在出口产品转内销时,享受“先内销后集中补税”的优惠政策,这种内销模式给予企业更多时间上的“自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内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税手续即可。可为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降低报关成本,加快内销速度,为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了帮助。 7.担保 探索试点多元化担保方式,允许企业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改革成效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是海关为了解决企业生产资源分配,资金压力大等问题,推进海关加工贸易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的举措,打破了原有监管政策下保税料件不能直接流转的局限,有利于企业合理调配资源、安排生产,实现一体化运作,将有效帮助集团类企业稳定供应链、产业链,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同时也不断丰富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体系,实现了关企双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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