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威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商村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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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原因: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威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商村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局: 现将《威海市电商村镇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威海市电商村镇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8号文件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31号)、《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市级电商村镇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市级电商村镇创建活动是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电子商务产业聚集水平,引导带动更多农民、企业开设网店,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浓厚氛围,打造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威海范例。 第三条 电商村、电商镇的申报范围包括威海市域内的行政村、行政镇或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电商村、电商镇认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电商村、电商镇认定的,应符合以下申报标准: (一)电商村 1.以行政村为申请单位,且电商经营主体的经营、注册场所在我市农村地区的; 2.全村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3.全村网店(网商)数量达到50家以上,或网店(网商)数量达到行政村家庭户数的10%以上。 (二)电商镇 1.我市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年度电商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 2.全镇网店(网商)超过150家。不局限于镇域范围内是否有电商村。 已入围淘宝村和淘宝镇名单的村镇,自动成为威海市电商村、电商镇。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市级电商村认定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电商村申报表。申报信息包括行政村名称、家庭户数、从事电商户数、主要商户经营模式、年度电商年度销售额、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电商村培育情况。 (二)电商村网店(网商)基本情况表。包括店铺名称、所属村镇、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电商年度销售额、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无须取得许可的,以店铺所属者户口所在地或经营场所予以认定)。 (三)电商村创建方案。 (四)交易额证明:第三方交易平台、手机APP、微信营销、直播电商等方式均可纳入统计,相关交易额证明可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或后台交易截图、互联网服务收入票据、关联账户交易流水、互联网线下业务交易流水、可证明相关交易额的票据等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市级电商镇认定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电商镇申报表。申报信息包括镇(街道办事处)名称、网店(网商)数量、主要商户经营模式、年度电商年度销售额、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电商镇培育情况。 (二)电商镇网店(网商)基本情况表。包括店铺名称、所属村镇、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电商年度销售额、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无须取得许可的,以店铺所属者户口所在地或经营场所予以认定)。 (三)电商镇创建方案。 (四)交易额证明:第三方交易平台、手机APP、微信营销、直播电商等方式均可纳入统计,相关交易额证明可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或后台交易截图、互联网服务收入票据、关联账户交易流水、互联网线下业务交易流水、可证明相关交易额的票据等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与评定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相关行政村、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申报表,向所在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的行政村需经镇政府审核推荐),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内电商村镇认定的初审工作,严格对照原件审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形成推荐意见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组织电商行业机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拟定出威海市电商村、电商镇名单。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将拟定的电商村、电商镇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确定为电商村、电商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开发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商村镇建设、推进和监督工作,组织引导辖内电商村、电商镇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开展业务培训、入驻平台对接、电商直播等活动。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电商村、电商镇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所在区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一年度电商发展情况,并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对电商村、电商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既定标准进行复核,对于复核达标的,继续保留市级电商村、电商镇称号,复核不达标的予以取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附件:1.电商村申报表 2.电商镇申报表 3.网店(网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1
电商村申报表
注:“经营模式”指商户通过哪家平台进行经营活动。例如: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天猫、淘宝、京东、苏宁、唯品会、美团等。 附件2
电商镇申报表
注:“经营模式”指商户通过哪家平台进行经营活动。例如: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天猫、淘宝、京东、苏宁、唯品会、美团等。 附件3 网店(网商)基本情况表
注:“经营模式”指商户通过哪家平台进行经营活动。例如: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天猫、淘宝、京东、苏宁、唯品会、美团等。
威商务字〔2020〕14号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商村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威海市电商村镇认定管理办法》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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