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第二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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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021年第二版)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定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8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办发〔2020〕13号); 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商字〔2019〕131号); 5.《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商字〔2021〕81号)。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 2.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批准或验收; 3.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间距要求 加油站间距是指两加油站在可通行车辆道路上测量的最近车行距离。 1.市、县(市、区)城区零售网点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2.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3.水上加油站(船)、岸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4.乡村网点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5.省、国道网点设置间距同侧不少于15公里、对侧不少于2公里,距离与省、国道交叉的县以下道路沿线加油站不少于2公里;省、国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条道路沿线的相邻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小于2公里;省、国道经过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乡镇驻地的路段,设置间距不少于1.8公里; 6.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按照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同步设立,不需要进行零售网点规划确认。 三、审批程序 1.审核。申请人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市商务局。 2.审批。市商务局收到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转报材料,核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并进行审批。 3.公示。市商务局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在“威海市商务局”“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等官方网站公示7日。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4.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办理时限 1.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报市商务局。如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材料不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2.市商务局核查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转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实行容缺预审,申请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申请容缺预审的主体应符合未列入各级黑名单、且未被威海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D级、D-级的要求。 五、提交材料清单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新(迁)建加油站,开业前应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7); 2.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容缺) 3.《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容缺)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等);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容缺)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容缺) 8.加油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印件;(容缺) 9.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容缺) 10.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容缺)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2.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13.加油站现场核查表(附件8),由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制作; 14.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5.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 (容缺) 16.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新(迁)建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 17.信用承诺书(附件14); 18.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申请人缺少“容缺”材料提报申请,需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交限时补齐的书面承诺(附件15)。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申请变更。涉及到相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手续,再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变更需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企业名称变更 1.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9); 1.2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4《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1.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1.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信用承诺书(附件14); 1.8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企业地址变更 不涉及经营地址变换,只改变地址名称的变更。 2.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9); 2.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2.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2.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5《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2.6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情况; 2.7信用承诺书(附件14); 2.8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3.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9); 3.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3.4《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6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等),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3.7信用承诺书(附件14); 3.8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相应要求申请变更。 【温馨提示】如上述任意两种以上情况同时变更,按清单合并即可,不需重复提供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延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证申请表》(附件10); 2.企业关于延续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租赁经营或特许经营的需提供相应合同等证明材料; 7.加油站现场核查表(附件8),由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后制作; 8.信用承诺书(附件14);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如有效期届满同时需变更,只提报变更申请,不需提报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提交材料按清单合并即可,不需重复提供材料。 【温馨提示】租赁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加油站,在办理变更、经营资格延续许可事项时,需在申请文件或说明中体现加油站租赁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限。 【温馨提示】加油站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变更、经营资格延续等许可事项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应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申请表》(附件13); 2.企业注销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原因;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网点规划确认 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新(迁)建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件4); 2.申报网点选址位置的测量报告(由申请人或第三方测量机构绘制,GPS定位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5位,标注与周边加油站车行距离); 3.加油站选址位置与周边网点的分布示意图(附件6)。由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绘制,要标出2公里半径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的位置及其与拟建网点的最近车行距离;距离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4.企业申请文件(含加油站投资方简介、投入资金、项目建成周期及计划开业时间); 5.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的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等)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7.迁建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信用承诺书(附件14);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网点规划确认延期 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确认延期申报表》(附件5); 2.企业申请延期的情况说明,包括延期原因、项目进展情 况等; 3.原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审查意见(批复)原件; 4.加油站选址位置与周边网点的分布示意图(附件6)。由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绘制,要标出2公里半径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的位置及其与拟建网点的最近车行距离;距离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5.信用承诺书(附件14); 6.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补证申请表》(附件11) 2.企业关于证书遗失、损毁的说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交企业注册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5.信用承诺书(附件14)。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因道路整修、设施改建、经营管理等,需暂时停止营业的,应向所在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歇业手续,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申请表》(附件12)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交予企业一份。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歇业期结束后,企业可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申请表》到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证书。区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应审查相关材料和实地核实是否具备重新开业条件,经核实符合开业条件的,发放《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附件: 08.加油站现场核查表.doc 14.信用承诺书.docx 汇总下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表格.z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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